延安职业技术学院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作者: 时间:2018-01-04 点击数: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院专项资金的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高等学校财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陕西省高等学校财务管理办法》、《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和改革的意见》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是指学院管理和使用的具有专门指定用途或特殊用途的资金。按照资金来源包括市级财政、有关部门拨付的专项资金和学院自筹经费安排的专项资金。按照预算项目包括项目建设费和专项业务费。

第三条 上级部门对专项资金管理有明确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无明确规定的,按本办法执行。学院计划财务、监察审计和各业务主管部门对专项资金从立项、执行到完成进行全过程的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申报、执行、绩效评价,实行归口管理和项目负责制。学院职能部门(下称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专项资金项目的规划和初选,是项目管理的主要责任人。项目实施单位是项目申报、管理和执行的第一责任人。计划财务处负责专项资金筹集、核算和监管。

第五条 专项资金预算纳入学院总体预算,是学院财务预算的组成部分。学院按照国家有关财经法规,科学合理编制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对专项资金实施统一管理、集中核算,保证专款专用,项目管理和实施部门要全力推动专项资金项目的及时执行。

第二章 专项资金的申报

第六条 专项资金申报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保证重点原则。专项资金项目立项,要紧紧围绕学院中心工作,统筹兼顾,突出重点,优先保证学院重点工作,重点安排学院运行和发展中急需解决且切实可行的项目。

(二)注重规划原则。专项资金的立项申报,必须以科学、系统的规划为前提,要注重专项资金项目的计划性和前瞻性。

(三)早编细编原则。将专项资金项目计划编制工作提前到预算编制环节,细化到具体项目,提早做好项目储备,编制项目预算。

(四)项目管理原则。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实行项目库管理制度,项目全部纳入“项目库”,通过“项目库”编制预算,科学论证,合理排序,滚动管理。

(五)绩效管理原则。专项资金立项申报书应明确项目绩效目标,加强对资金安排使用情况的跟踪问效,构建绩效评价结果与预算安排挂钩的机制,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七条 申请财政等主管部门的专项资金和校内专项资金,由以下归口部门负责立项申报:

1、教学类专项资金(包括实验实训室建设、信息化建设、图书购置、体育器材、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技能竞赛、三创大赛、创新发展教育等硬软件建设)由教务处负责立项申报。

2、科研类专项资金(包括科研项目与课题、科研奖励、重点实验室建设等),由科研处负责申报。

3、后勤类专项资金(包括校本部、老校区家属区设施设备购置、设施设备大型及日常维修等),由后勤管理处负责申报。

4、师资及职工队伍建设专项资金,由组织人事处负责申报。

5、学生类专项资金,由学生处负责申报。

6、招生就业专项资金,由招生就业处负责申报。

7、校政企合作专项资金,由党政办负责申报。

8、党委专项资金,由组织人事处、党政办公室、纪委负责申报。

9、财务类专项资金由计划财务处负责申报。

10、维稳安全类专项资金由党政办、安全保卫处申报。

11、大学生艺术团等学生社团类专项资金由团委申报。

12、工会经费类专项资金由工会申报。

13、思政教育专项资金由公共课教学部申报。

14、其它专项资金,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申报。

第八条 专项资金的申报由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提早筛选项目,做好专项资金项目规划,建立本部门专项资金“项目库”,并按轻重缓急进行排序。项目实施单位负责准备申报资料,编写项目可行性报告及绩效目标。对于大型的购建项目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专家和相关人员进行项目可行性论证,按照学校重点工作需要和轻重缓急情况,提出年度专项资金项目计划。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可探索编制专项资金中长期规划。

第九条 申报财政和有关部门专项资金,由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在项目库中抽取相对应的项目报主管院领导、院长审批后,按照财政和有关部门的具体要求组织申报工作,并报学院计财处备案;申报院内专项资金应在每年11月底之前完成下一年度项目评审论证程序,由归口管理部门汇总报主管院领导批准,连同项目库电子资料一起提交计划财务处,计划财务处审核确认后,纳入专项资金项目库,作为下一年度的项目储备。

第十条 学院建立项目论证评审专家库,由专家库成员及财务、审计、国资等部门管理人员对学院拟实施项目进行论证,形成专家论证报告与项目可研报告一同做为决策的依据。论证评审专家由计财处从学院具有一定管理经验、理论水平和专业技能的教职工中选取,并负责日常管理。

第十一条 计划财务处按照相关政策,根据申报项目审核排序情况和学院重点工作需要,对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核,金额较大的项目进行预算评审或询价,并根据评审及询价结果建立学院专项资金“项目库”。结合学院财力,对纳入项目库的项目进行统筹安排,列入下一年度专项经费预算草案,随学院年度预算一同上报。未列入当年预算的项目,根据学院财力状况在以后年度安排。

第十二条 因特殊原因需新增或追加专项资金,应按照《延安职业技术学院预算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报批;经学院批准新增或追加安排的专项资金,应参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纳入项目库管理。

第三章 专项资金的执行

第十三条 归口管理部门应对专项资金进展情况严格控制把关,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进行全过程监督。专项资金预算批复后,认真做好项目执行的组织实施工作,指导项目实施单位管好用好专项资金,参与招标采购工作;定期与计财处核对专项资金的执行情况,对专项资金的执行情况进行评价,至少每半年一次在学院专题会议上进行通报;项目完成后,应做好验收工作,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

第十四条 计划财务处对专项资金进行专项核算,预算批准后,要及时下达资金预算,确保按预算和项目实施进度安排资金,督促相关单位加快预算执行进度,加强资金监管,对全院专项资金执行情况进行分析。

第十五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严格按照预定进度和批准的预算方案组织实施。依据项目预算的内容、开支范围和标准,合理、节约使用资金,不得擅自改变用途,要确保项目按期完成,达到预定的绩效目标,自觉接受监督。项目资金年初没有明确实施的具体项目的,在具体实施时必须履行立项审批手续。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支出项目属于政府采购项目的,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管理的有关规定实施政府采购,由学院政府采购管理部门负责办理政府采购手续及委托招标手续;不属于政府采购项目的专项资金支出,要按照学院的相关财务制度执行。对于2万以上的工程类专项资金支出必须进行决算审计,以审计结果为支出依据。使用专项资金形成的资产,必须纳入学院资产统一管理。

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与项目无关的其他支出,用项目经费支付接待、会议、差旅等费用按国家及学院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专项资金的按期执行是指在计划时间内完成项目招标采购、验收付款、资产入账、财务报销的全部过程。

第十九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实施单位应形成项目执行绩效自评报告,报归口管理部门备案。同时,接受院内外有关部门的检查和绩效考核。

第四章 专项资金的清理和收回

第二十条 学院加强专项资金结余结转管理,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建立定期清理机制。财政专项资金原则上执行期为一年(科研专项资金从其项目周期),除经市财政审批可以结转下一年度的财政专项资金,可进行结余结转,若第二年仍未执行完的,学院将收回项目结余资金;学院自筹经费安排的专项资金,除有特殊建设周期要求的,原则上执行期为一年,年度结束后,剩余经费由学院收回。

第二十一条 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对专项资金的清理和收回提出建议方案。

第二十二条 对于项目结余、结转资金常年居高不下、使用不力的部门,将相应减少其年度预算安排。

第二十三条 对于确有特殊原因不能按计划执行的学院自筹经费安排的专项资金,由项目实施单位在计划完成期限前向归口管理部门提交书面延期申请,说明原因,明确延期执行计划,报分管院领导批准后可酌情延期,延期时间最长不超过6个月。未获延期批准或者在延期后仍然不能执行完毕的专项资金,由学院收回。

第二十四条 收回的专项资金,属财政专项资金的按照上级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非财政专项资金由学院盘活使用,统筹用于学院的日常运行和发展。

第五章 专项资金的监督与考评

第二十五条 归口管理部门和计划财务处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沟通,密切协调,跟踪专项资金使用的每一个环节,对项目实施进行动态监控。

第二十六条 审计部门要对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纪检部门要对专项资金分配、管理和使用中存在的违规违纪问题进行查处。

第二十七条 学院将专项资金管理使用纳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范围,强化责任,切实提高专项资金管理水平。

第二十八条 归口管理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管理细则,对专项资金项目实行分类细化管理。重点项目支出要纳入绩效目标管理,及时向项目实施单位下达绩效目标,开展绩效监控和评价,结果定期公开。

第二十九条 归口管理部门应会同财务、审计、纪检等部门,对专项资金的预算编制、执行、监督全过程进行绩效评价,强化对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和跟踪问效,将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对项目执行情况好、使用效益高的,予以支持;对项目执行中出现严重问题、使用效益差的,要削减或取消下年度专项资金预算。

第三十条 建立专项资金使用的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专项资金管理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浪费的,或项目执行不力导致专项资金被财政收回的,将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严重违纪违规或构成犯罪的,移送监察、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