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职业技术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办法

作者: 时间:2017-10-11 点击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做好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切实保证国家各项资助政策和措施落到实处,现结合《陕西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办法》(陕教规范〔2017〕8号)文件精神和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具有我院正式学籍的全日制高职(含五年制高职)专科在校学生中,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应依据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确定合理标准。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实行班级、年级、系(中心)民主评议和学院评定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认定机构与职能

第四条  学院实行四级资助认定工作机制。由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并监督全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由学院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审核和管理全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第五条  各系(中心)成立以分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的系(中心)领导为组长,学生辅导员、学生工作部主任等为成员的认定工作组,负责本系(中心)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第六条  以年级(专业或班级)为单位,成立以年级学生辅导员为组长,班主任、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评议小组,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根据年级(专业或班级)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年级(或专业)总人数的10%(或班级总人数的30%)。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在本年级(专业或班级)范围内公示。

第七条  各系(中心)分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的系(中心)领导、学生辅导员(班主任)是认定工作的主要责任主体,应明确岗位职责,学院纪检监察部门坚持失责必问、问责必严,对履责不到位,工作不落实,一并追究责任。

第三章  认定范围与条件

第八条  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设置为特别困难和一般困难二档。其中,一般困难学生一般不超过各系(中心)总人数的30%,特殊困难学生不超过各系(中心)总人数的10%。

第九条  学生本人或系(中心)能够证明学生难以支付学习费用、学生基本生活费用低于延安市宝塔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与学院学生日常平均消费水平,且有下列情况之一,可认定为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

(一)父母一方或双方下岗(失业)的;

(二)家庭成员中有两个以上正接受非义务教育的;

(三)家庭成员因患重大疾病需支付大额医疗费用的;

(四)家庭因突发性变故造成人身及财产重大损失的;

(五)家庭遭遇不可抗力或自然灾害的;

(六)父母离异导致家庭经济收入明显下降的;

(七)其它情况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

第十条  家庭经济一般困难学生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

(一)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二)农村低保家庭学生;

(三)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

(四)孤残学生;

(五)烈士子女;

(六)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

(七)其它无经济来源支持正常学习的学生。

第十一条  学生或系(中心)能够证明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一)家庭投资办企业、拥有豪华楼房、小汽车的;

(二)经常消费高档通讯工具、高档电脑(特殊专业除外)、高档娱乐电器、高档时装或高档化妆品等奢侈品或有其它奢侈消费行为的;

(三)节假日经常外出旅游、消费超过当地家庭平均收入水平的;

(四)在校外租房或经常出入营业性网吧的;

(五)平时消费水平明显高出周围同学平均生活水平的。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十二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系(中心)认定工作组、年级(专业或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认真、负责地共同完成认定工作。具体认定工作程序为:

1.学生申请。

初次申请认定资格的学生应提供有关家庭经济困难的证明材料,如实填写《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建档立卡家庭学生还需要提供《高等学校建档立卡贫困户子女情况证明表》或《中职学校学生家庭情况调查评议表》)和《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延安职业技术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诚信承诺书》各一份,并于每学年9月份开学第一周交辅导员(班主任)处。已被学院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非建档立卡家庭学生,再次申请认定时,如家庭经济状况无显著变化,只提交《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学生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包括:

①由学生户籍所在地县(区)民政部门出具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

②能证明或能辅助证明家庭经济困难的其它证明(下岗证、低保证、残疾证),烈士子女应提供烈士证。

③家庭遭受灾害的,应提供学生户籍所在地乡镇(含街道办)、村组出具的受灾证明。

2.民主评议。

年级(专业或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高等学校学生及其家庭情况调查表》《高等学校建档立卡贫困户子女情况证明表》《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陕西省脱贫攻坚大数据综合服务平台”查验结果,按照本办法与各系(中心)制定的具体实施细则,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进行评议,初步确定本年级(专业或班级)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不少于3个工作日且无异议后,报系(中心)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评议学生家庭经济状况时,不能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

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困难证明材料及申请材料,结合认定标准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认真进行评议,确定本年级(专业或班级)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评议小组填写推荐意见,报系(中心)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

认定评议小组进行民主评议时应着重考虑孤残学生、烈士子女,建档立卡家庭子女,以及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

3.系(中心)审核。

各系(中心)认定工作组要认真审核年级(专业或班级)认定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如有异议,应在征得年级(专业或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

4.公示。

各系(中心)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后,要将本系(中心)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如师生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本系(中心)认定工作组提出质疑,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系(中心)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请复议。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必要时,提交学院家庭经济困难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在公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受助情况的内容时,不能涉及学生个人及家庭的隐私。

5.认定决定并建档。

复核通过后,将最终结果通知系(中心)认定工作组,并报学院家庭经济困难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最终审定。系(中心)认定工作组根据最终审定结果按照省教育厅相关文件要求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库。

公示结束后一周内,各系(中心)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汇总后报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复核,由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汇总各院(系)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的《高等学校学生及其家庭情况调查表》、《高等学校建档立卡贫困户子女情况证明表》或《中职学校学生家庭情况调查评议表》、《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陕西省脱贫攻坚大数据综合服务平台”查验结果,在根据了解学生校园“一卡通”消费、电话调研或个人访谈等多种情况,进行复核通过后,将最终结果通知各系(中心)认定工作组,并报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最终审定。根据最终审定结果按照省教育厅相关文件要求确认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资格,建立全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同时各系(中心)也要建立健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库。

6.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不定期对取得资助资格的学生进行调研和回访。

第十三条  学院每年将全面、认真部署每学年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学院招生就业处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应同时寄送《高校本专科生学生资助政策简介》、《高等学校学生及其家庭情况调查表》、《高等学校建档立卡贫困户子女情况证明表》或《中职学校学生家庭情况调查评议表》、《延安职业技术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入学“绿色通道”指南》等资料。各系(中心)在每学年结束之前,指导在校学生认真填写《高等学校学生及其家庭情况调查表》、《高等学校建档立卡贫困户子女情况证明表》或《中职学校学生家庭情况调查评议表》、《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等资料。

第十四条  新生及未被学院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在校学生,不是建档立卡家庭学生的,要如实填写《高等学校学生及其家庭情况调查表》,并持该表到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加盖公章;是建档立卡家庭学生的,如无法在“陕西省脱贫攻坚大数据综合服务平台”查验信息,要如实填写《高等学校建档立卡贫困户子女情况证明表》或《中职学校学生家庭情况调查评议表》,并持该表到生源地所在县(区)扶贫部门签字盖章。

第十五条  每学年开学时,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布置全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各系(中心)年级(专业或班级)认定评议小组组织学生填写《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并负责收集《高等学校学生及其家庭情况调查表》、《高等学校建档立卡贫困户子女情况证明表》或《中职学校学生家庭情况调查评议表》、《延安职业技术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诚信承诺书》等证明材料。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六条  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各系(中心)认定工作组接受对认定工作的投诉,并认真核实情况,及时回复处理意见。学院和各系(中心)每学年应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各系(中心)应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并在其档案中记载不诚信记录。

第十七条  各系(中心)应采用大数据分析、个别访谈等方式,及时发现那些家庭经济困难但未受助、家庭经济不困难却受助的学生,及时纠正认定结果存在的偏差。同时鼓励家庭经济状况好转的学生本人自愿申请退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库。

第十八条  学院及各系(中心)应加强学生资助政策宣传工作,同时,要提高资助政策及执行情况的透明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要进一步做到“四公开”:所有资助项目要公开,所有申请条件要公开,所有评审过程要公开,所有资助结果要公开。

第十九条  学院及各系(中心)应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引导学生如实提供家庭经济困难情况,既不应隐而不报,更不能夸大虚报,并随时告知学院及各系(中心)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情况。

第二十条  学院及各系(中心)应引导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积极受助,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荣辱观,正确面对眼前存在的困难,引导他们积极主动地利用国家资助完成学业。

第六章    

第二十一条  各系(中心)应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各系(中心)学生生源结构、延安市物价水平、专业收费水平、学生家庭经济能力及学生日常平均消费水平等因素,确定本系(中心)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  保护受助学生尊严。公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受助情况的内容,不能涉及学生个人及家庭的隐私;评定学生家庭经济状况时,不能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宣传学生励志典型时,涉及到受助学生的任何事项,都应征求学生本人的同意。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相关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