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职业技术学院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实施办法

作者: 时间:2017-11-13 点击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国家助学贷款是党中央、国务院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利用金融手段完善我国普通高校资助政策体系,加大对普通高校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力度所采取的一项重大措施。为进一步理顺学院、学生、银行之间的关系,完善学院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体制,确保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4〕51号)、《财政部、教育部、银监会关于大力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通知》(财教〔2008〕196号)和《关于调整完善国家助学贷款相关政策措施的通知》(财教〔2014〕180号)、《关于完善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的若干意见》(教财〔2015〕7号)、《关于印发<国家开发银行助学贷款还款救助操作规程>的通知》(教助中心〔2016〕17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生是指学院招收的全日制高职专科生(含转段后取得高职大专学籍的五年制学生)。

第三条 国家助学贷款分为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本办法中是指国家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四条 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学院学生国家助学贷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国家助学贷款的日常管理、指导、协调等工作。组织学生开展贷款申请,协助经办银行发放贷款,向经办银行提供贷款学生毕业去向,协助经办银行与学生办理还款确认手续,积极主动地配合经办银行催收贷款。

第五条 各系部成立由主管领导任组长,辅导员、班主任等为组员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组,其主要职责如下:

1.具体组织本系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贷款申请,审查申请借款学生的资格及申请材料,并按要求汇总、上报有关材料;

2.协助指导学生填写经办银行提供的国家助学贷款要求的相关表格,监督学生按贷款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

3.具体负责提供贷款学生毕业去向等有关信息,协助办理贷款学生还款确认手续,积极主动地配合催收贷款;

4.负责本系部贷款学生信用意识培养、诚信教育等,强化国家助学贷款学生的贷后管理工作。

第三章 国家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额度、利息、还款期限

第六条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是指国家开发银行等金融机构向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高校新生和在校生,以下简称学生)发放的,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向学生入学户籍所在县(市区)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或金融机构申请办理的,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支付在校学习期间所需的学费、住宿费的助学贷款。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为信用贷款,不需要担保和抵押,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为共同借款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第七条 全日制普通专科学生每人每年申请贷款额度不超过8000元;年度学费和住宿费标准总和低于8000元的,贷款额度可按照学费和住宿费标准总和确定。贷款额度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按最新规定执行。

第八条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同档次基准利率,不上浮。贷款学生在校学习期间的国家助学贷款利息全部由财政补贴,毕业后的利息由贷款学生本人全额支付。

第九条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期限原则上按全日制学制加13年确定,最短不少于5年,最长不超过20年。根据借款学生在校剩余学习年限加13年确定贷款最长期限。借款学生毕业后3年间为还本宽限期。还本宽限期内,借款人只需要偿还贷款利息,无需偿还贷款本金。还本宽限期后,借款人按年度分期偿还贷款本金和利息。

第十条 毕业生符合代偿基本条件的,可以申请贷款代偿,具体参考国家相关文件执行。

第四章 申请条件及申请材料

第十一条 申请国家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我院正式学籍的三年制高职(含转段后取得高职学籍的五年制学生)学生(不包括应届毕业生)或取得真实、合法、有效的录取通知书的当年新生(含当年通过陕西省普通高等职业教育院校分类考试已被我院录取的新生),学生本人及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

2.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年满十六周岁的需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3.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申请国家助学贷款须由其法定监护人书面同意);

4.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行为;

5.学习努力,能够正常完成学业。

6.学生入学前户籍与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均在在户籍所在县辖区内(外省生源地贷款请学生本人咨询当地学生资助管理部门)。

第十二条 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及家庭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城镇低保户或农村低保户(含建档立卡户)家庭。享受城镇或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的家庭,学生在申请贷款时,须提供由县区民政部门颁发并经当年审验过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和城市、农村居民低保补助金领取存折的原件与复印件,原件经各系学工部资助助理审核后退回申请人,复印件作为贷款档案资料留存。

2.孤儿、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学生在申请贷款时,须提供孤儿、烈士家庭、优抚家庭等相关证明的原件与复印件,原件经各系学工部资助助理审核后退还申请人,复印件作为贷款档案资料留存。

3.部分残疾人家庭子女。即父母双方或一方属三级以上残疾级别,享受家庭经济困难生活补贴的家庭。学生在申请贷款时,须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和家庭经济困难生活补贴证明原件与复印件,原件经各系学工部资助助理审核后退还申请人,复印件作为贷款档案资料留存。

4.家庭成员因患重大疾病支付了大额医疗费用,造成经济困难的家庭。此类学生申请贷款时,须提供由乡镇街道民政部门核实证明的家庭经济困难的详细资料、县级(含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和结算单据的原件,方可申请贷款。

5.因突发性变故造成人身及财产重大损失,导致经济困难的家庭。学生在申请贷款时,须提供由乡镇街道民政部门核实证明的家庭经济困难的详细资料,方可申请贷款。

6.遭遇不可抗力或自然灾害造成经济困难的家庭。学生家庭所在地区发生不可抗拒的突发性灾祸或重大自然灾害,造成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在申请贷款时,须提供由乡镇街道民政部门核实证明的家庭经济困难的详细资料,方可申请贷款。

7.无稳定收入的单亲家庭。父母离异或一方去世,又无稳定经济收入,造成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在申请贷款时,须提供由乡镇街道民政部门核实证明的家庭经济困难的详细资料,方可申请贷款。

8.其他经济困难的家庭。其他原因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在申请贷款时,须提供由乡镇街道民政部门审核并经县(区)民政部门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方可申请贷款。

第十三条 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学生不得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1.家庭拥有企业、汽车、豪华楼房的;

2.购买或长期租用高配置、高价格电脑(特殊专业除外)、高档手机的;

3.购买高档电器、时装、首饰或高档化妆品等奢侈品的;

4.在校期间经常出入营业性网吧的;

5.平时消费水平高出周围平均生活水平的;

6.父母有一方是财政供养人员的。

第五章 资格认定、申请与审批

第十四条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高校、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认真、负责的完成认定工作。认定程序如下:

(一)提出申请

申请人必须向所在班级提交书面申请书(规格A4纸、必须手写、复印无效)。申请书必须对其所陈述的家庭经济情况、所提供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做出书面承诺。符合申请条件的省内在校学生应如实填写《陕西省在校大学生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申请审批表》、新生及外省就读学生填写《陕西省新生及外省就读学生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申请审批表》。

(二)提供材料

申请人在提出申请的同时,新生及外省就读学生必须向户籍所在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供有关本人家庭经济困难情况的真实合法有效的证明材料,如低保证和低保补助金领取存折、孤儿证(或当地民政部门出具的孤儿证明)、烈士家庭证(或当地民政部门出具的烈士家庭证明)、优抚家庭证(或当地民政部门出具优抚家庭证明)、残疾证和家庭经济困难生活补贴证明、重大疾病导致家庭经济困难证明、家庭突发性变故导致经济困难证明等的原件及复印件,对于其他原因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也要提供所要求机关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否则不能认定为贷款学生。各系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在校学生以系为单位向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供上述有关材料。

(三)资格审查

1.新生和外省就读学生贷款资格审查由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省内在校学生贷款资格审查由高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学院贷款资格具体审查工作由各系负责,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审核监督。

2.审查内容。

(1)申请人所陈述的家庭经济状况是否符合申请条件;

(2)申请人日常生活消费的实际情况;

(3)申请人所提供的证明材料是否真实、合法、有效。

3.审查方式。

(1)审阅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

(2)以个别谈话方式等了解申请人日常生活消费情况,并保留谈话记录作为贷款档案材料留存;

(3)根据需要联系申请人家庭所在地的有关机构和单位,对申请人所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核实或对申请人进行家庭访问。

(四)组织评议

高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分别根据学生提交的申请书和相关证明材料,组织有关人员,采取多种方式认真进行评议,确定本学年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学生名单。

(五)开展公示

对于高校或县级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通过的贷款学生名单,高校、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要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学院具体公示由各系负责完成)。如学生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质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做出最终答复。

(六)资格复查

省内在校学生到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申请贷款时,须提供申请书、《陕西省在校大学生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申请审批表》、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提供的相关材料进行复查,如发现学生提供的相关材料不全或与实际情况不符,经核实确认后,有权取消申请人的贷款资格并通报有关高校。

第十五条 申请贷款的学生通过资格认定后,应登陆国家开发银行在线服务系统在线申请,学生可选择“使用登录名登录”或“使用身份证登录”两种方式登录,网址为:http://www.csls.cdb.com.cn,填写个人基本信息和申请信息,导出并打印《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申请表》,到县(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办理相关手续。

第六章 管理与发放

第十六条 国家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按年度申请、审批和发放。学生在新学期开始前,向家庭所在县(市、区)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贷款申请(有的地区直接到相关金融机构申请)。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对学生提交的申请进行资格初审。金融机构负责最终审批并发放贷款。

第十七条 经办银行审批同意学生贷款后,由经办银行直接将全部国家助学贷款划入学院财务指定账户,学院计划财务处根据贷款学生欠费情况,扣除贷款学生所欠相关费用后,将余额部分通过银行转入贷款学生的支付宝账户。学院计划财务处将扣除相关费用部分的收费凭据发放给学生。

第十八条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申请条件、办理程序、贷款金额、贷款利息、还款计划等具体按照学生与生源地所在金融机构签订的贷款合同为准。

第十九条 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为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学生提供学院开户行等相关基本信息,学生到校后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借款合同回执单》,到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办理回执确认工作。

第二十条 生源地金融机构审核学生网上回执确认信息后,由经办金融机构直接将学生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划入学院财务账户。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协同财务管理部门定期统计学院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到账情况,并在适当范围公布,贷款学生可携本人身份证、学生证前往学院财务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七章 贷后管理与考核

第二十一条 学院计划财务处负责学生国家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到账后的相应财务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 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积极配合贷款经办银行,协调各系部做好贷后管理工作,定期开展全院性的国家助学贷款诚信教育活动。

第二十三条 各系部需准确掌握本系部贷款学生情况,关注学生的学习、生活等动态信息。各系部应及时将发生学籍变动的贷款学生信息,如休学、退学、转学、编下、失踪、死亡等相关情况上报至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并由贷款经办银行按有关规定办理。各系部具体负责本系部学生诚信教育和征信意识培养,积极配合贷款经办银行做好违约催收等贷后管理工作。

第二十四条 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会同相关部门负责对各系部国家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的考核。根据各系部助学贷款年度工作情况,开展国家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考核,对工作认真,成效显著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

第八章 还款救助

第二十五条 学院建立国家助学贷款还款救助机制,用于救助特别困难的毕业借款学生。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学生,按照助学贷款合同种类和归属向当地资助管理中心提出申请,参照《国家开发银行助学贷款还款救助操作规程》办理。

第二十六条 还款救助资金来源于学院事业收入提取的资助资金。

第二十七条 救助对象包括五类借款学生:

1.死亡、失踪的毕业借款学生;

2.因故丧失劳动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毕业借款学生;

3.本人或家庭遭遇重大自然灾害,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毕业借款学生;

4.本人或家庭成员患有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毕业借款学生;

5.经济收入特别低,确实无力按期偿还贷款的毕业借款学生。

第二十八条 救助条件及需要提供的要件:

1.死亡、失踪类:申请人需要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借款学生死亡、失踪证明以及居民户口注销证明。

2.丧失劳动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类:

①丧失劳动能力的借款学生,申请人需要提供县级以上(含县级)劳动鉴定委员会根据《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 16180-2014)中一级至四级标准出具的对借款学生劳动能力鉴定证明。

②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借款学生,申请人需要提供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法院宣告借款学生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判决书。

3.遭遇重大自然灾害类:必须于受灾当年提出申请,申请人需要提供借款学生本人或家庭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出具的因灾导致经济遭受重大损失的相关证明。

4.患有重大疾病类:借款学生本人或家庭成员患有重大疾病的,需要符合当地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或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重大疾病保障的条件,申请人提供相关医保报销凭证和病历复印件。

5.经济收入特别低类:

①毕业借款学生本人是建档立卡贫困户,且未就业或就业后收入低于国家(或本省)公布的贫困线的,申请人需持《扶贫手册》等有效证件申请。

②毕业借款学生本人非建档立卡贫困户,还本宽限期后收入仍低于国家(或本省)公布的贫困线的,申请人需要提供借款学生本人户籍或居住所在地村、居委会或民政部门出具的低收入证明。

6.申请人身份证、国家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合同原件和复印件。

第二十九条 原则上,还款救助机制重点救助第一至第四类借款学生。第一、第二类借款学生,原则上必须给予救助。第三、第四类借款学生,原则上优先给予救助。

第一、第二类借款学生,可以申请一次性代偿全部应还本息;后三类借款学生,只能申请代偿当年应还本息。

国家鼓励被救助人待经济状况好转后,根据本人经济能力,全额或部分返还代偿资金,返还资金用于以后救助工作。

第三十条 操作流程

1.申请受理。

还款救助申请人为已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借款人。因死亡、失踪、丧失劳动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重病等原因无法自行提交申请的,可由借款学生的亲属代为办理,代办人需要提供与申请人的关系证明或授权书。

2.资格审查。

①各系部对申请还款救助的学生进行初审,确保申请要件真实完整,指导申请人认真填写《延安职业技术学院国家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还款救助申请审批表》,并及时上报至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②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归集全院助学贷款还款救助申请后,汇总复审,并编制《延安职业技术学院国家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还款救助申请汇总表》,在5个工作日内将复审材料提供给经办银行。

③经办银行核定所有通过复审的被救助人还款救助金额后,将《国家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还款救助资金明细表》反馈给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3.资金划付。

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收到经办银行反馈的《国家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还款救助资金明细表》后,20个工作日内将救助资金从还款救助金划拨至经办银行。经办银行完成入账处理,并在信息管理系统中进行标记。

第三十一条 前两类借款学生可以申请一次性代偿,还款救助金额的计算包括收到还款救助材料时未清偿的借款合同对应的本金及利息、逾期本金、逾期利息、罚息;后三类借款学生只能申请代偿当年应还本息,是指从当年1月1日到申请时间的逾期本息和罚息,以及从申请时间到当年12月31日的应还本息。

第三十二条 各系部负责本系部国家生源地信用地助学贷款还款救助受理工作,归集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对材料的完整性和规范性进行初审,指导申请人补充完善提交材料,向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汇总报送初审合格申请人名单及相关材料。各系部发现符合救助条件但未提出申请的借款学生,应主动联系并协助学生申请办理还款救助。各系部应告知申请人,通过最终审核后,还款救助资金将直接用于偿还贷款本息,不发放给被救助人。各系部应切实做好还款救助信息安全工作,落实信息管理责任人,杜绝信息外泄现象的发生。

第三十三条 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归集全院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还款救助申请后,汇总复审,将复审通过的被救助人相关材料提供给经办银行,收到经办银行反馈信息后,将救助资金划拨至经办银行。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还款救助申请人材料归档处理,严格审核查阅、复印、流转、公示、存档等操作,落实信息安全管理,杜绝信息外泄现象的发生。

第三十四条 还款救助申请人应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于虚构救助理由,伪造相关要件,骗取国家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还款救助资金的行为,一经查实,学院可以在适当范围内进行通报,并将有关情况函告申请人所在单位;经办银行可将申请人纳入失信人执行名单;对于申请金额较大、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