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职业技术学院退役士兵教育资助管理办法

作者: 时间:2017-10-13 点击数:

第一条 为适应新形势要求,提高退役士兵就业能力,加快培养现代化建设人才,国家实施了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教育资助政策。根据财政部、教育部、民政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关于实施退役士兵教育资助政策的意见》(财教〔2011〕538号)和《关于调整完善国家助学贷款相关政策措施的通知》(财教〔2011〕18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称退役士兵指选择自主就业退役、退役一年以上,自愿报考我院,且被正式录取且在校的全日制普通专科生(含转段后取得高职学籍的五年制学生)。享受过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制学费补偿代偿政策的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后复学的学生不享受该政策资助。

第三条 实施退役士兵教育资助政策的基本原则为:

(一)统一性原则:学院退役士兵教育资助政策结合国家有关部门文件精神统一制定。

(二)自愿性原则:所有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均可自愿报名参加全国统一高考,被录取后自愿申请接受政府教育资助。

(三)非排他性原则:退役士兵教育资助是一项新政策,并不改变退役士兵现有的其他安置政策。

第四条 资助内容:一是学费资助;二是家庭经济困难退役士兵学生生活费资助;三是其他奖助学金资助。其中学费资助资金由中央财政专款拨付,其他资助政策按国家现行高校学生资助政策规定执行。

第五条 资助标准:学费资助标准,按陕西省人民政府物价主管制定的学费标准,原则上退役士兵学生应交多少学费中央财政就资助多少,高职专科学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高于部分自行负担。

第六条 资助方式:学费由中央财政按标准和隶属关系补助至学院,生活费及其他奖助学金直接补给退役士兵学生本人。

第七条 资助期限:按照国家对专科生规定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相应修业年限据实计算(五年制中高职连读资助“学制”为2年)。

第八条 符合条件的学生按照学年进行申请,每次只能申请当年的学费资助。学生在所申请学年应为在校生。首次申请成功后,学生必须于每年秋季开学后20个工作日内再次申请当学年学费资助。学费不足部分由学生自行到计划财务处缴纳。

第九条 每学年开学后,各系(中心)要积极组织自愿提出申请且符合资助条件的学生如实填写《普通高等学校退役士兵学费资助申请表》,初步审核汇总后于10月1日前提交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各项内容进行复核后,按时报送陕西省教育厅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

第十条 退役士兵教育资助是一项系统工程,也是一项创新工程。各系(中心)要加强组织领导,做好政策宣传工作,健全工作机制,明确职责分工,使广大退役士兵学生知晓受助的权利。

第十一条 各系(中心)要认真做好退役士兵学生的信息汇总、身份核实等基础性工作,在规定时间内做好有关申报工作。并要切实结合退役士兵学生的特点,改进和创新教育教学管理方式,保证退役士兵学生较好融入大学生活,接受高质量的教育。

第十二条 学院资格审核发现申请学生有弄虚作假套取财政资金等违纪行为的,将取消其资助资格。情节严重的,依据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