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资助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作者: 时间:2018-01-02 点击数: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工作,规范对学生资助工作的管理,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中、省、市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院的各项资助项目,原则上仅适用于被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以下简称“困难学生”)。

第二章资助原则

第三条 坚持资助与解困、助学与育人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合理的原则。

第五条 坚持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优先、品学兼优的困难学生优先的原则。

第三章 资助工作的管理体制

第六条 我院困难学生的资助工作实行学院、系两级管理。学院成立困难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学院学生处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起草年度资助计划、总结,提出资助经费的统筹安排和分配意见,以及各类资助名单的初审、报批,配合计划财务处为困难学生办理资助卡、资助经费的核算、发放等工作。

各系(中心)成立学生资助工作小组,负责对本系(中心)困难学生的认定和初审。

第七条 院系(中心)要指定专人负责困难学生的资助工作,接受上级资助工作的指导和业务培训。

第八条各系(中心)要根据学院总体资助政策和办法,认真研究本系(中心)的具体情况,制订适合本系(中心)的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实施细则,对困难学生认定、资助名额的分配和评定等事项做出明确的规定,并公告。

第四章经费来源及使用

第九条 我院学生资助经费来源主要包括:

1、国家助学贷款;

2、学院从学费收入中划拨的专项经费;

3、国家财政下拨的专项经费;

4、社会各类捐赠。

第十条学院从学费收入中划拨的资助经费,编入当年的预算之中。资助经费要做到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专账核算。学院有关部门及各系(中心)必须将有关资助款及时发放到困难学生手中,不得挪作他用。

第五章资助对象及基本条件

第十一条资助对象为具有我院正式学籍的全日制在校生。学生休学、出国、参军期间暂停受资助资格。

第十二条 申请资助的基本条件:

1、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规范》及学院各项规章制度;

3、热爱所学专业,勤奋学习,积极上进,注重自身素质提高;

4、品德良好,诚实守信,团结同学,积极参加学院组织的各种活动;

5、申请各种助学金的学生必须是通过认定程序确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十三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管理按《延安职业技术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办法》(延职院发〔2017〕35号文件)执行。

第六章资助类别和办法

第十四条 学院按照国家相关政策并结合学院的实际情况,给予学生以下资助方式:

1、国家奖、助学金:国家助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奖学金。

2、社会奖、助学金:企业、社会团体或个人出资设立的奖助学金。

3、学院奖、助学金:学院出资设立的院内奖助学金。

4、国家助学贷款:主要指国家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5、勤工助学:校内勤工助学和校外勤工助学。

6、困难补助:主要分为特困补助和临时困难补助。

7、学费减免:符合学费减免条件的学生可申请学费减免。

8、绿色通道:在每学年新生入学时,学院开设“绿色通道”,对家庭经济困难新生现场办理报到入学手续。待入校后,再对其家庭经济困难情况进行核实,采取不同措施给予资助。

第十五条 经过学院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通过多种渠道获得资助。具体依据学院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申请、评审与发放

第十六条 申请、评审与发放程序:

1、本人申请:凡符合各类奖、助学金申请条件的学生,可向所在系(中心)递交书面申请材料;

2、民主评议:班级(专业年级)学生资助评议小组对提出申请的学生进行评议讨论,根据资助要求确定出推荐学生名单,并填写相应的申请表;

3、初审:系(中心)学生资助工作小组对推荐的学生进行初审,确定本系(中心)受奖、助学生名单,并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4、审定: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汇总各系(中心)受资助学生名单和材料,报学院困难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5、发放:由学院计划财务处协调开户银行按相关规定发放。

第十七条 各系(中心)根据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程度,结合学生在校综合表现,优先奖助申请并办理了勤工助学的困难学生。

第十八条学生受助金额(不包括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原则上不超过12000元/生/学年,特别情况报学院困难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审批。

第八章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在享受相关资助时要履行的义务

第十九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应履行下列义务:

1.学习努力,态度端正,遵纪守法;

2.提高修养,团结同学,积极参加集体活动和公益劳动;

3.定期向辅导员(班主任)、资助人等汇报思想、学习、生活情况;

4.正确使用资助款项,注意节约;

5.申请国家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在毕业后应按时足额偿还国家助学贷款本息;

6.自立、自强,努力通过勤工助学改善自己的经济条件。

第九章 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教育

第二十条 院系(中心)要高度重视对受资助学生的教育管理工作,引导他们勤俭节约、自强自立、艰苦奋斗,正确面对困难和挫折,培养积极、健康、乐观的人生态度。

第二十一条院系(中心)要积极开展诚信、感恩、励志、成才、勤俭“五项教育”。凡获得资助的学生都必须参加公益性的社会活动或劳动,每学年完成不少于100小时的志愿者服务,由所在系(中心)团总支记录在案。对于不愿通过自身努力解决经济困难的学生和拒绝履行学生应尽义务者,酌情减少其资助金额直至取消资助。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其受资助资格,并视情节追回全部或部分已发款项:

1、在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中弄虚作假者;

2、在校期间触犯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罚的;

3、上一学年度违反法律法规、校纪校规而受到纪律处分者;

4、不求上进,学习不努力的;

5、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复查不合格者;

6、生活高消费,严重超过我院学生平均消费水平者;

7、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集体活动或公益劳动的;

8、不愿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

9、家庭经济情况已经好转,学习、生活费用有保障的;

10、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认定应取消受资助资格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对受资助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各系(中心)要更加重视对其综合素质考评,努力使其品学兼优。

第十章资助工作的管理

第二十四条 学院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每学期至少研究一次学生资助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从人、财、物等资源配置方面保障学生资助工作的顺利开展。全院的学生资助工作由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归口管理。相关部门和各系(中心)要严格执行有关政策,认真履行职责,积极主动地落实学生资助相关工作。

第二十五条 学院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动态数据库,院系联动,每学年要开展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建档和更新工作,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档案库实行动态化管理,并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情况汇总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二十六条 各类受助名单在确定前都要按《延安职业技术学院奖学金、助学金评选管理办法》规定公示,以保证资助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全程参与学生资助工作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各系(中心)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