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职业技术学院创新发展行动计划任务(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作者: 时间:2018-01-05 点击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学院创新发展行动计划建设项目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管理,保证建设项目顺利实施,提高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结合学院财务管理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按照资金来源由市本级政部门、各级政府相关部门拨付的专项资金和学院自筹的专项资金组成,专项资金必须通过预算安排用于学院创新行动计划任务(项目)建设。

第三条 专项资金坚持“统筹安排,突出重点;总体规划,分项管理;分年实施,绩效考评”的管理原则,实行“学院统一规划、分类分项预算”和“学院组织论证审定年度建设内容及预算额度、项目单位组织实施”的管理办法。

第二章 专项资金管理机构

第四条 学院创新发展行动计划任务(项目)建设领导小组是创新行动计划建设项目和专项资金管理的主管机构,负责审批创新发展行动计划任务(项目)专项资金预算草案、专项资金预算调整方案、审批专项资金决算;负责对建设项目的验收与绩效评价。

第五条 学院各项目承接单位是专项资金的直接使用部门,项目单位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应认真组织好建设项目的论证,加强对申报立项、可行性论证、项目实施、项目中期检查、期末自验、成果评估、效益分析等的全过程管理,并对专项资金支出的真实性、合法性、合理性、效益性负责。

第六条 学院计划财务处负责对专项资金的统一管理、按项目设置明细账分项核算,做到专款专用、专项报告。加强专项资金支出的检查和监督,各项目单位和相关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财经法规、财务制度和本办法的规定,加强专项资金管理,切实提高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三章 专项资金预算管理

第七条 专项资金是学院财务收支的重要组成部分,应纳入学院的综合财务收支预算,并严格按照学院下达的专项资金预算进行项目控制,做到专款专用。

第八条 每年11月底前由任务(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创新发展行动计划的任务(项目)分解书及相应的资金计划,制定建设项目专项资金年度预算表,报任务(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审定,专项资金年度预算一经审定,不得随意变更,必须严格按照预算执行。

第九条 创新发展行动计划任务(项目)责任部门及项目负责人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建设内容和预算控制数执行,一律不得超预算使用资金;经批准确定的年度项目建设计划及资金预算一般不得调整。对于已经纳入年度预算的项目,由于本年度进展缓慢不具备实施条件的,推移到下年实施,同时调整项目库中后位具备实施条件的项目进入本年预算。项目的调进调出由创新行动计划任务(项目)领导小组决定,并通知计划财务处等相关部门执行。

第四章 专项资金支出管理

第十条 专项资金开支范围为与创新发展行动计划任务和项目相关的软硬件方面的建设支出,具体可用于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师资队伍建设、校企合作、实训基地建设、人才培养等方面的设备购置、交通费、材料费、差旅费、办公费、劳务费、培训费、出版费、印刷费等开支。

第十一条 创新发展行动计划任务(项目)资金支出,按照学院现行的财务制度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开支中凡纳入政府采购的支出项目,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学院的有关规定,经过招投标、集中采购等规定程序办理后方可列支。

第十三条专项资金支出报销,在任务(项目)负责人、任务(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主任签注意见后,按照学院专项费用的审批权限审批。

第十四条 在办理专项资金支出报销手续时,需填写《延安职业技术学院创新发展行动计划任务(项目)报销单》(表单附后)。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的支出报销要严格执行学院的相关财务规定和管理办法。

第五章 专项资金决算管理

第十六条 计划财务处根据财政部门年度决算工作要求,及时将创新发展行动建设专项资金支出情况纳入学院年度财务决算。

第十七条 各子项目建设小组应及时向计划财务处提供专项资金预算安排及执行情况、招投标情况、资金管理和设备购置情况等内容。

第六章 监督与检查

第十八条 建立专项资金使用的管理责任制,切实加强对专项资金的定期或不定期的专项检查,如发现有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行为,以及因管理不善导致资金浪费、物资、设备毁损的,将对责任部门(项目)和责任人做出严肃处理,同时要求责任部门(项目)在限期内予以纠正。情节严重者,将提请有关部门追究其行政和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任务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及财务、内审部门应对创新发展行动建设各项目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实施全面监督,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和评估。

第二十条 创新发展行动建设项目的各项开支,由学院内审部门进行年度审计,同时接受外部相关职能部门的检查、审计。

第二十一条 所有与专项资金有关的各级领导、项目负责人和财会人员,都应自觉遵守国家财经纪律,同时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结合学院相关财务管理制度共同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