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安全保密制度
为做好档案的安全保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陕西省档案条例》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工作人员和查档人员必须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各项保密法律法规,严格遵守安全保密制度,保守国家秘密,杜绝泄密、失密现象,确保档案的秘密和安全。
二、工作人员和查档人员应认真履行档案接收、查阅、借阅、归还验收、注销登记等手续,不得随意简化手续和扩大借阅范围。不能及时归档的材料,必须做好临时处理、不得随意摆放。接待借阅、查阅档案人员一律在查档室进行。任何人不得私自将档案带出档案馆指定区域。
三、工作人员和查档人员不得私自摘抄、复制档案,不得传播涉密档案内容。严禁将涉密档案内容在互联网上公布。严禁在来往通信、电子邮件、无保密措施的有线和无线通讯、基于互联网的即时通讯等中传递涉密档案内容。严禁在公共场所和私人交来往通信、电子邮件、无保密措施的有线和无线通讯、基于互联网的即时通讯等中传递涉密档案内容。严禁在公共场所和私人交往中谈论涉密档案内容。
四、未经批准,查阅档案人员不得将档案带出查档室。借阅人对借出档案的安全负完全责任,应按时归还档案,不得将档案带入公共场所,不得让无关人员接触,不得拆卷、增删、涂改、损毁、转借和丢失。涉密档案和未开放的档案一律不外借。
五、凡涉密档案,需专人管理,非相关人员不得接触,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查阅、摘录、复制涉密档案和未开放的档案。
六、对违反本制度造成档案安全事故和失密、泄密事件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