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职业技术学院信息公开发布保密审查制度

作者: 时间:2017-06-23 点击数: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中省市保密工作有关要求,规范学院信息公开发布前的保密审查工作,防止在信息公开发布过程中泄露国家秘密和其他不应该公开的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用于学院各部门(处、系及附属机构)对拟公开发布信息的保密审查。本制度所称保密审查,是指拟公开发布的信息在公开前,对其内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工作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公开后是否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进行审查,并就是否公开发布作出审查结论或者提出处理意见的行为。

二、保密审查应当遵循全面、及时、准确、规范的原则,既要保障应当公开的信息能够公开,又要确保不应公开的信息不被公开。

三、经审查,确定属于《条例》规定的公开范围的信息,应当公开。

四、以下信息不得公开发布:

(一)凡是标有“绝密”、“机密”或“秘密”等字样的涉密文件、材料等信息;

(二)涉及个人隐私或正在调查、讨论、审议、处理过程中的信息;

(三)涉及教学科研以及学院其他工作秘密的信息;

(四)法律、法规以及学院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信息;

(五)对于没有明确标识为“绝密”、“机密”、“秘密”的,但内容可能影响社会和学院安全稳定,或者对公共利益造成影响的信息,原则上不予公开。

五、对尚未定密但可能涉密的学校信息,原则上不得公开,确需公开的,需征得学校保密委员会审查同意。特殊情况需报请上级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对涉及工作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学校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予以公开。解密后的学校信息可以公开,但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六、信息公开发布保密审查遵循“谁公开、谁审查”和“一事一审”原则,严格执行《条例》和有关保密规定,严格履行信息公开发布保密审查审批手续(见附件)。

七、各系(院、部、中心)及附属机构党总支书记(党务负责人)为本部门信息公开发布保密审查直接责任人,各处(室)主要负责人为本部门信息公开发布保密审查直接责任人。一旦出现失、泄密事件,要承担主要责任。

八、信息公开发布保密审查流程:由信息公开发布人在信息公开发布前负责填写《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审批表》(一式两肺),经信息公开发布部门保密审查责任人签署审查意见并签字确认,然后送学院保密委员会办公室审核,保密委员会办公室安排专人对公开发布的信息审查稿和《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审批表》进行审核,签署审核意见并签字确认。

九、本制度由学院保密委员会监督执行并负责解释。

十、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