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查(借)阅制度
一、查阅档案,应按档案室规定办理查阅手续,填写《档案查(借) 阅登记簿》。查阅档案经须经部门负责人审批后方可查阅。查阅重要、机密、绝密档案须经分管院长批准。
二、查阅档案,必须在学院档案室内或由档案人员指定的办公室、阅览室内阅览。
三、档案一般不得借回使用,如因特殊情况借回使用的,应详细写明借阅用途和借期,办理借阅手续,借出时间不得超过二天,需延长借阅时间,须经档案管理人员同意,重新办理借阅手续,阅完后及时归还上架。
四、查阅档案后,查阅者应如实填写《档案利用效果登记表》留档案室存查。
五、查阅、借阅档案,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和阅档规定,严禁在档案上涂改、勾划、撤换、失密和损坏,如发现损坏或丢失,档案室应写出书面报告,根据不同情况,报学院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